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053號
聲 請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饒祐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智凱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經核聲請狀附表,其中編號006至008之本票3紙,到期日誤載為民國113年7月15日、112年8月15日及113年9月15日(應為113年7月25日、113年8月25日及113年9月25日),請具狀更正。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