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203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蘇偉盛、李美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本票(票面金額新臺幣9,596,928元、發票日民國113年5月28日)1紙之原本到院。
二、本件經核系爭本票1紙,票載受款人為「和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故請釋明聲請人為票據權利人之依據(如背書轉讓),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受款人於本票背書)或是否更正聲請人為「和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並於具狀人處補正「和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章及法定代理人之簽名或印文。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