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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204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群帝實業有限公司、陳宏光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本票(票面金額新臺幣430,000元、發票日民國111年9月12日)1紙之原本到院。
二、經核本件請求之計息利率為週年利率百分之7.87(計算式為基本放款利率百分之7.23加碼0.64),上開基本放款利率適用期間係自113年6月17日起,惟本件利息起算日113年5月14日係在上開日期之前,顯非適用該利率計算利息,故請提出利息起算日期間適用之基本放款利率表,並確認是否應更請求之利息。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