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120%
100%
80%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448號
聲 請 人 伊克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均
代 理 人 廖威智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婷瑩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請陳明本件聲請之利息起算日,係「聲請狀送達翌日」或「提示日民國113年4月28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