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48號
聲  請  人  黃鳳英 

相  對  人  林美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23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23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聲請人於民國112年8月1日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3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本票未載到期日者,雖視為見票即付,惟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66條之規定,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故未載到期日者,仍須經向債務人為付款之提示後始得請求本票裁定。次按票據上之記載,除金額外,固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之,但應於改寫處簽名或蓋章,票據法第11條第3項、第6條定有明文。本件聲請經核其中如附表編號001之本票1紙,到期日記載為109年2月15日,惟該日期早於發票日109年8月5日,視為未記載,見票即付;另其中編號004之本票1紙,到期日經改寫,惟改寫處未經發票人簽名或蓋章,依上開之說明,不生改寫效力,發票人應依改寫前文義負票據責任,又到期日之「日」部分經2次改寫,無從認定改寫前文義,視為未記載,見票即付;另其中編號011之本票1紙,到期日經改寫,惟改寫處未經發票人簽名或蓋章,應以改寫前文義即到期日為109年1月15日負票據責任,又上開日期早於發票日109年8月5日,視為未記載,見票即付,故上開本票3紙均以提示日112年8月1日為到期日,此部分併予敘明。又本件其餘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本票附表:
113年度司票字第48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109年8月5日
3,000元
視為未記載
112年8月1日
CH480475

002
109年8月5日
3,000元
109年8月30日
112年8月1日
CH480464

003
109年8月5日
3,000元
109年9月15日
112年8月1日
CH480465

004
109年8月5日
3,000元
視為未記載
112年8月1日
CH480466

005
109年8月5日
3,000元
109年10月15日
112年8月1日
CH480467

006
109年8月5日
3,000元
109年10月30日
112年8月1日
CH480468

007
109年8月5日
3,000元
109年11月15日
112年8月1日
CH480469

008
109年8月5日
3,000元
109年11月30日
112年8月1日
CH480470

009
109年8月5日
3,000元
109年12月15日
112年8月1日
CH480471

010
109年8月5日
3,000元
109年12月30日
112年8月1日
CH480472

011
109年8月5日
3,000元
視為未記載
112年8月1日
CH480473

012
109年8月5日
3,000元
110年1月30日
112年8月1日
CH480474

013
109年8月5日
3,000元
110年2月28日
112年8月1日
TH360361

014
109年8月5日
3,000元
110年3月15日
112年8月1日
TH360360

015
109年8月5日
3,000元
110年3月30日
112年8月1日
TH360359

016
109年8月5日
3,000元
110年4月15日
112年8月1日
TH360358

017
109年8月5日
3,000元
110年4月30日
112年8月1日
TH360357

018
109年8月5日
3,000元
110年5月15日
112年8月1日
TH360356

019
109年8月5日
3,000元
110年5月30日
112年8月1日
TH360355

020
109年8月5日
3,000元
110年6月15日
112年8月1日
TH360354

021
109年8月5日
3,000元
110年6月30日
112年8月1日
TH360353

022
109年8月5日
3,000元
110年7月15日
112年8月1日
TH360352

023
109年8月5日
3,000元
110年7月30日
112年8月1日
TH360351

附註:
一、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確定證明書、本票正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二、前開(確定證明書),本院係依案號先後順序自動發給,勿庸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