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120%
100%
80%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689號
聲 請 人 李明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程翔、永泰昌開發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相對人永泰昌開發建設有限公司之最新法人登記資料,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併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