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120%
100%
80%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79號
聲 請 人 李秀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氏富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請具狀陳明本件聲請是否請求利息,如是,利息起算日為何(不得早於提示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