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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862號
聲 請 人 和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振煒、林陳庭珍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經核相對人林陳庭之確切姓名為「林陳庭珍」,故請具狀更正。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