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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895號
聲 請 人 鼎祥財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麗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詹雅如、常嘉進及温美鈴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經核相對人「温」美鈴之姓名,非「溫」美鈴,故請具狀更正。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