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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939號
聲  請  人  和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蘇偉盛、李美玉及禾揚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禾揚通運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法人登記資料,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請於補正狀具狀人處蓋聲請人「和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章及法定代理人章。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