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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972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振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信安藥局股份有限公司、蔡妙姈及盧盈傑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請具狀補正具狀人處,聲請人法定代理人劉振泰之簽名或印文。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