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23號
聲  明  人  葉啓榮 

聲  明  人  葉有仁 


聲  明  人  葉有福 

聲  明  人  葉有正 

聲  明  人  葉綉眞 


聲  明  人  葉秀緞 



上列聲明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明人係被繼承人張葉綉英(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鎮○○路00巷00號)之手足,被繼承人之子女張靜雯、張照明、張胤屏均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父親葉逢辛、母親葉陳庚妹分別於95年3月3日、86年6月24日死亡,聲明人為第三順位法定繼承人,此有屏東○○○○○○○○函、戶籍謄本在卷可參。被繼承人張葉綉英於112年11月12日死亡,其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裁定揭示之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繼承人張葉綉英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