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435號
聲 明 人 利靜宜
上列聲明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明人係被繼承人余明珠(女,民國54年12月16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內埔鄉義亭村11鄰昇華路1之1號)之子輩繼承人。被繼承人余明珠雖於112年7月16日死亡,然繼承人縱於繼承開始後逾3個月期間始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因該3個月期間僅為訓示規定,法院仍應准許(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0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1號之審查意見及研討結果參照),故聲明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又前無其他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余明珠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裁定揭示之日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繼承人余明珠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