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833號
聲 明 人 A01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明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明人係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鎮○○里0鄰○○路000號)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為曾孫輩繼承人,因前順位繼承人於113年度司繼字第1416號拋棄繼承,經本院准予備查,聲明人經本院職權通知並於113年9月26日知悉成為被繼承人之繼承權人。被繼承人甲○○於113年6月15日死亡,聲明人依民法第1156條,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即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甲○○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裁定揭示之日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