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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992號
聲  明  人  A01  



上列聲明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明人係被繼承人甲○○(女,民國49年9月3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市○○里0鄰○○路000號)之手足,被繼承人未婚無子女,父親乙○○、母親丙○○○分別於93年2月3日、87年12月1日死亡,聲明人為第三順位法定繼承人,此有戶籍謄本在卷可參。被繼承人甲○○於113年10月8日死亡,聲明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甲○○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裁定揭示之日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