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216號
聲  明  人  王德昌 


上列聲明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明人係被繼承人王俊昇(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市○○○路00巷00弄0號)之手足,被繼承人未婚無子女,父親王藻文已於90年4月22日死亡,母親王曹鬆已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經本院以113年度司繼字第142號案件准予備查在案,聲明人為第三順位法定繼承人,此有戶籍謄本、案件查詢清單在卷可參。被繼承人王俊昇於112年11月7日死亡,其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裁定揭示之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繼承人王俊昇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