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795號
聲 明 人 許豐順
上列聲明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明人係被繼承人許豐緒(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鄉○○村0鄰○○路000○0號)之手足,被繼承人無子嗣,父親許徐、母親許陳香分別於94年1月13日、102年5月20日死亡,聲明人為第三順位法定繼承人,此有屏東○○○○○○○○000年4月23日東港戶字第1130500952號函檢附之戶籍資料在卷可參。被繼承人許豐緒於113年2月5日死亡,聲明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許豐緒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裁定揭示之日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許豐緒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