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881號
聲 明 人 張簡雯玲
上列聲明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明人係被繼承人潘瑞枝(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鄉○○村0鄰○○路00號)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被繼承人潘瑞枝於112年7月20日死亡,縱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後逾3個月期間始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然因該3個月期間僅為訓示規定,法院仍應准許(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0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1號之審查意見及研討結果參照);故聲明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又前無其他繼承人為被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亦有本院案件索引卡查詢清單在卷可參,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潘瑞枝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裁定揭示之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潘瑞枝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