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執事聲字第13號
異 議 人 李茂華
上列異議人就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鄧壽元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8日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所為之111年度司執字第13229號裁定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上開費用未據異議人繳納,茲限異議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異議,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依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