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執事聲字第22號
抗 告 人 黃耀烱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凱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9月5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本件應徵收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沈蓉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鄒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