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執事聲字第25號
異 議 人 魏漢傑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19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之113年度司執字第13425號裁定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異議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異議,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茂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房柏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