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執破字第1號
聲請人即
破產管理人  蔡秋聰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豪鑫貿易有限公司宣告破產事件,提出最後分配完結報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破產事件終結。
  理  由
、按破產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
  之報告;法院接到前條報告後,應即為破產終結之裁定,
  破產法第145條、第14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破產財團之財產經破產管理人作成分配表,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6日裁定准予認可確定在案。茲據破產管理人蔡秋聰律師陳報,於同年11月26日已就分配表所列應分配金額匯入債權人帳戶完畢等情,經核並無不合。爰依首揭法條規定,為破產終結之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  法 官 廖文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  書記官 鄭珮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