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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全字第1號
聲  請  人  林○眞     住屏東縣○○市○○街00號

            陳林○琴 

            洪林○英 

            林○梅   

共      同 
非訟代理人  陳水聰律師
            王舜信律師
            李錦臺律師
相  對  人  林○輝   

            林○泉   

            林○同   

            林○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各以新臺幣捌萬叁仟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相對人對於附表所示編號一至十二及十七至二十六等土地,分別就附表所示「依遺囑每位聲請人繼承比例」之範圍內,不得為讓與、設定抵押權、出租、交付占有及其他一切處分或管理行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㈠緣兩造等8人為被繼承人林○苜莉之全體繼承人,被繼承人林○莉於民國111年10月15日死亡,其生前於107年5月3日曾預立代筆遺囑,指示多筆遺產土地持分由其繼承人,即聲請人林○真、辛○○○、庚○○○、丙○○,與相對人己○○、戊○○、甲○○、乙○○共同繼承,該遺囑並指定聲請人林○真為遺囑執行人,且經屏東地方法院公證人認證。惟丁○○欲依遺囑行使遺產執行人職權時,始知相對人等竟已於112年1月30日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擅自辦繼承移轉登記於相對人等己身名下,完全未按照遺囑所載每一繼承人應繼分比例為登記,明顯係侵奪遺產,侵犯聲請人之繼承權。更甚者,坐落屏東縣○○鄉○○段地號583、584、585、585-1、809號等地號之土地持分,本亦有列於遺囑內,聲請人等可繼承80分之1持分,屬於遺產,聲請人等亦有繼承權,而相對人等竟於被繼承人死亡之前,趁其神志不清之際,未經被繼承人同意即擅予出售,致聲請人等現今無從按遺囑指示繼承取得被繼承人於上開6筆土地之持分各80分之1,故相對人等顯然已損害聲請人之繼承權利,造成重大損害。
 ㈡本件聲請人等先前已寄發存證信函催告相對人等返還系爭遺產,及賠償繼承權受侵害之損失,然相對人等仍無出面解決意願,均置之不理,顯見相對人等已有惡意逃避賠償責任。是聲請人將對相對人等訴請回復繼承權及分割遺產,賠付相關詐欺、偽造文書、侵占等損害賠償款項。惟據聞相對人等不僅已盜賣遺產,侵奪登記在先,頃近更已在準備將其他已「完成登記之遺產」予以藏匿,甚或出售脫產等不利其財產狀況之行為,將致聲請人等之權益嚴重受損,倘未及時查封保全其等名下聲請人等依照遺囑原應繼承之部分(附表編號1至12、17至26),恐將致聲請人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遭受損失,是以有迅速對遺產實施假處分之必要。聲請人等並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不足,為此,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3條第1項之規定,狀請鈞長明察其情,准為迅對聲請人等依被繼承人林○莉遺囑所載應繼承之遺產範圍內,請求供擔保為假處分,以茲保全等語。
二、按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次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處分;假處分,非因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3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所謂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係指為請求標的之物,其從前存在之狀態,已有變更或將有變更而言(最高法院20年抗字第336號判決要旨參照)。又請求及假處分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處分,亦為民事訴訟法第533條前段準用第526條第1項、第2項所明定。
三、聲請人主張之上開各情,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9份、繼承系統表、107年度屏院認字第000000000號認證書、代筆遺囑影本、高雄地方法院郵局001632號存證信函影本暨收件回執、被繼承人林○莉財政部國稅局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附表編號1至27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各27份、土地異動索引5份以為釋明。本件相對人等既已將附表所示之全部土地以遺囑繼承方式登記為其等所有,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共27份在卷可稽。又附表編號13至16及27等5筆不動產確實已遭出售,有土地異動索引共5份在卷可參。是可認相對人有即將處分附表所示編號1至12、17至26等22筆不動產(下稱系爭土地)之可能,且系爭土地中包含聲請人依據遺囑所繼承之權利,致本案標的日後顯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足認聲請人就其主張之請求及原因事實已為釋明,雖其釋明尚有不足,惟其既陳明願供擔保,應認足補其釋明之欠缺,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准許聲請人供擔保後為假處分。
四、按法院定擔保金額而為准許假處分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備供債務人因假處分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受假處分後,債務人不能利用或處分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因供擔保所受之損害額定之,非以標的物之價值為依據(最高法院63年台抗字第142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參酌民國113年1月公告之土地現值,分別如附表所示,經計算系爭土地總價共新台幣(下同)6,628,241元 (計算式:系爭土地面積×權利範圍×公告現值),並依附表所載依遺囑相對人之繼承比例計算,每位相對人就系爭土地依遺囑繼承之價額為1,325,648元(計算式:系爭土地面積×相對人繼承比例×公告現值),然相對人竟均取得系爭土地各1/4之價額,即1,657,060元,每人多取得331,412元。又依通常社會觀念,相對人得利用系爭土地可獲上開利益如因本件假處分致延後取得,可認其損失為假處分期間處分該不動產所能取得之利息,依民法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規定,應為週年利率5%。再參酌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限規則及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之辦案期限規定,推估兩造進行本案訴訟之可能終結期間,一、二審分別為2年、三審1年,合計為5年,依法定週年利率5%之利息計算,相對人等在假處分期間內所受之利息損害可能共331,412元(計算式:331,412元× 4人× 5%× 5年),聲請人每人應分擔82,853元,另斟酌移審、送達等項或有變動,爰酌定本件假處分之擔保金額為83,000元,並裁定如主文所示。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533條前段、第526條、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以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政學


附表:
編號
財產名稱

權利範圍

依遺囑每位聲請人繼承比例
113年度公告現值(元/平方公尺)
每一相對人所繼承之價額(元以下4捨5入)
備考
1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471.2平方公尺)
20分之1

400分之1

2,900元
3,416元

2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20.21平方公尺)
12分之1

240分之1

2,500

842元

3
屏東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11.26平方公尺)
12分之1

240分之1


2,500

469元

4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130.13平方公尺)
12分之1

240分之1
2,500

5,422元

5
屏東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111.68平方公尺)
12分之1

240分之1


2,500

4,653元

6
屏東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145.25平方公尺)
12分之1

240分之1


2,500元

6,052元

7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3,287.14平方公尺)
12分之1

240分之1
2,500

136,964元

8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3,703.24平方公尺)
4分之1

80分之1

760

140,723元

9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112.46平方公尺)
4分之1

80分之1


2,500

14,058元

10
屏東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78.62平方公尺)
4分之1

80分之1


2,500

9,828元

11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25.65平方公尺)
4分之1

80分之1


2,500

3,206元

12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74.92平方公尺)
4分之1

80分之1


2,500

9,365元

13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40.82平方公尺)
4分之1

80分之1


2,500


已出售
14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13.67平方公尺)
4分之1

80分之1


2,500


已出售
15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843.01平方公尺)
4分之1

80分之1

2,900


已出售
16
屏東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7.91平方公尺)
4分之1

80分之1


2,500


已出售
17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163.35平方公尺)
4分之1

80分之1


2,500

20,419元

18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4.32平方公尺)
4分之1

80分之1


2,500

540元

19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76.45平方公尺)
4分之1

80分之1


2,500

9,556元

20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1.75平方公尺)
4分之1

80分之1


2,500

219元

21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786.88平方公尺)
4分之1

80分之1


2,900

114,098元

22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639.75平方公尺)
4分之1

80分之1


2,600

83,168元

23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1,002.22平方公尺)
4分之1

80分之1


2,600

130,289元

24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2,514.41平方公尺)
4分之1

80分之1


2,600

326,873元

25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980.52平方公尺)
4分之1

80分之1


2,600

127,468元

26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1,290.56平方公尺)
4分之1

80分之1


2,600

167,773元

27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543.04平方公尺)
4分之1

80分之1

2,600


已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