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50號
聲 請 人 翁○○ 住屏東縣○○鄉○○街000巷0號
代 理 人 林少尹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間○○○○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關於○○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免徵聲請費;○○○○○○部分,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各應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另有關○○○○○○○部分,則依同條第2項規定,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並為財產上之請求者,關於財產上之請求,不另徵收費用。因此,本件調解聲請費用為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家事庭 法 官 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鄭珮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