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67號
原 告 潘○蓉 住○○市○○區○○○路000號8樓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其繳納裁判費用。經查,本件分割遺產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01,086元(計算式:7,604,345元×1/4=1,901,086元,小數點後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9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以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政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