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88號
原 告 陳○○ 住屏東縣○○市○○街0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間○○○○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關於○○部分,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家事庭 法 官 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珮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