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小上字第29號
上 訴 人 林德城
上列上訴人林德城與被上訴人遠時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僅陳述訴求,但並未說明訴之聲明為何?(如原判決何部分應廢棄?欲請求之25247元係應再給付25247元或總共給付25247元?等等),致本院無從明白上訴人訴求,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陳報明確之訴之聲明,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沈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