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21號
原 告 國全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富仁
訴訟代理人 郭旺靈
蘇清水律師
黃聖珮律師
陳逸紋律師
被 告 交通部公路局南區養護工程分局
法定代理人 陳貴芳
訴訟代理人 王伊忱律師
吳欣叡律師
複 代理 人 高維宏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維護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1月21日下午1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簡光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鍾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