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25號
原      告  豐誠冷凍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石定  
訴訟代理人  劉玟欣律師
被      告  佳禾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雅媚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柏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工程合約糾紛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0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0日裁定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4年度上字第113請求確認董事暨股東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因前開事件之上訴人,已於114年10月29日具狀撤回上訴而終結確定,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憑,則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爰依職權撤銷上開停止訴訟之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