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25號
原 告 豐誠冷凍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石定
訴訟代理人 劉玟欣律師
被 告 佳禾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雅媚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柏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工程合約糾紛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0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0日裁定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4年度上字第113號請求確認董事暨股東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因前開事件之上訴人,已於114年10月29日具狀撤回上訴而終結確定,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憑,則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爰依職權撤銷上開停止訴訟之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