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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1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潘瑞香(原名:潘芯榆)


代  理  人  鄭明達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潘瑞香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6日以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0號裁定應予免責,並於113年3月29日確定在案,爰依法提出本件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經本院調取前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全卷核閱屬實。是聲請人既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揆上說明,其所為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庭  法 官 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甄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