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1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王勝南
代 理 人 陳永群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王勝南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6日以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47號裁定應予免責,並於113年3月21日確定在案,爰依法提出本件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經本院調取前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全卷核閱屬實。是聲請人既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揆上說明,其所為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庭 法 官 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甄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