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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2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柳宥豪即柳金池

送達代收人  梁家豪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送達代收人  宗雨潔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王行正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送達代收人  何宣鋐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送達代收人  陳盈盈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送達代收人  蕭甜恬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代  理  人  陳映蓉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彭郁群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李佳珊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送達代收人  李佳綺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送達代收人  方一珊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送達代收人  郭育誠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代  理  人  陳湘蓉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柳宥豪即柳金池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3日以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7號裁定應予免責,並於113年5月17日確定在案,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案件卷宗核閱屬實。本件聲請人既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依據首揭法律規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