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2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柳宥豪即柳金池
送達代收人 梁家豪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送達代收人 宗雨潔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王行正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送達代收人 何宣鋐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送達代收人 陳盈盈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送達代收人 蕭甜恬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代 理 人 陳映蓉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彭郁群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李佳珊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送達代收人 李佳綺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送達代收人 方一珊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送達代收人 郭育誠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代 理 人 陳湘蓉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柳宥豪即柳金池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3日以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7號裁定應予免責,並於113年5月17日確定在案,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案件卷宗核閱屬實。本件聲請人既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依據首揭法律規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