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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3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江幸霖 
代  理  人  陳采邑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前列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共同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如玉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屏東監理站

法定代理人  羅振瑞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石崇良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王頌儀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潮州分局

法定代理人  康國書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江幸霖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3日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8號裁定應予免責,並於113年9月4日確定在案,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案件卷宗核閱屬實。本件聲請人既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依據首揭法律規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