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4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喻睦桓即喻豪章
代 理 人 孫大昕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慶言
代 理 人 曹𦓻峸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王筑萱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喬湘秦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前列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共同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前列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共同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代 理 人 蔣宜珊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游祥祺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喻睦桓即喻豪章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6日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0號裁定應予免責,並於113年10月14日確定在案,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案件卷宗核閱屬實。本件聲請人既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依據首揭法律規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 法 官 李宛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張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