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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4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喻睦桓即喻豪章


代  理  人  孫大昕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慶言  
代  理  人  曹𦓻峸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王筑萱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喬湘秦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前列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共同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前列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共同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代  理  人  蔣宜珊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游祥祺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喻睦桓即喻豪章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6日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0號裁定應予免責,並於113年10月14日確定在案,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案件卷宗核閱屬實。本件聲請人既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依據首揭法律規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 法 官 李宛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張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