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5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邱憶華
代 理 人 何明諺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志調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邱憶華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9日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5號裁定應予免責,並於113年9月2日確定在案,爰依法提出本件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經本院調取前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全卷核閱屬實。是聲請人既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揆上說明,其所為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 法 官 廖鈞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甄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