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5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楊翔名即楊清斌


代  理  人  洪千琪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宗義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岳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楊翔名即楊清斌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下稱消債條例)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40號裁定免責確定,茲因聲請人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40號依職權裁定免責事件卷宗全卷核閱屬實。是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依前揭說明,其向本院聲請復權,於法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庭 法 官 曾吉雄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