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166號
聲 請 人 楊雅茹 住屏東縣○○鄉○○村○○路00號
相 對 人 張麗子
關 係 人 楊景富
楊景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 月8日所為之民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關於當事人欄關係人楊景富「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著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晴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