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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166號
聲  請  人  楊雅茹    住屏東縣○○鄉○○村○○路00號

相  對  人  張麗子  

關  係  人  楊景富  

            楊景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 月8日所為之民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關於當事人欄關係人楊景富「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著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晴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