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再字第11號
抗 告 人 黃耀烱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恆春分行間聲請再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6日本院113年度聲再字第11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沈蓉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鄒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