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6號
原 告 健翔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謙鎰
訴訟代理人 錢政銘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曜春水興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32,13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91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8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沈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