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9號
原 告 廖芸瑄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承儒、黃子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58萬6,64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欣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毓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