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83號
原 告 華銓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東昇
訴訟代理人 陳瑩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恩事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32萬7,45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萬9,3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黃依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