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39號
原 告 行政院農業部高雄區農業改良場
法定代理人 戴順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屏東縣農會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31,333,08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8,84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沈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