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64號
原 告 李仁凱
被 告 程凱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宗恩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繳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4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茂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房柏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