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79號
原 告 林菊渼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保證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原告應於上開期限前,向本院指明係何時間?何金額?之借款,以特定訴訟標的並核算訴訟費用。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沈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