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42號
原 告 鵬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沛䭲
訴訟代理人 周志羽律師
黃宗哲律師
熊心瑜律師
陳亭諠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屏東縣車城鄉公所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57萬4,06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42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簡光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鍾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