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54號
原 告 鮮大師食品有限公司
兼 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周伯彥
原 告 郭振堂
上列原告與被告屏東縣政府衛生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千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莊月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