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0號
原 告 張麗美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郭秀霞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原告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書狀說明要求被告給付100萬元的原因,以及是根據哪個法律來請求?有什麼證據可以證明?並檢附繕本。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欣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毓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