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05號
原 告 楊婉怡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美商安達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68萬7,252元(計算式:153063+181063+151063+64500+133063=687252),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薛全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語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