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39號
原 告 牡丹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燕蓁
訴訟代理人 陳言恩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第一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代墊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3,137萬3,85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為3,137萬3,85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萬8,1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欣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鎮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