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84號
原 告 新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朝崴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昱旻(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萬7,5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請原告一併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依玲